东莞律师教您诉讼费速算
(2007年4月1日施行)
案件类型缴纳标准备注
财产案件标的额(万元)比率(%)速算数(元)计算公式:诉讼费=标的额×比率+速算数
≤1 0 +50
1~10(含) 2.5 -200
10~20(含) 2 +300
20~50(含) 1.5 +1300
50~100(含) 1 +3800
100~200(含) 0.9 +4800
200~500(含) 0.8 +6800
500~1000(含) 0.7 +11800
1000~2000(含) 0.6 +21800
>2000 0.5 +41800
离婚案件 50~300元/件,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100~5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50~100元/件
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件
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申请执行 50~500元/件(无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申请执行(有执行金额或价额)执行额(万元)比率(%)速算数(元)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
≤1 0 +50
1~50(含) 1.5 -100
50~500(含) 1 +2400
500~1000(含) 0.5 +27400
>1000 0.1 +67400
申请保全措施保全额(元)比率(%)速算数(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
≤1000 0 +30
1000~100000(含) 1 -70
>100000 0.5 +520
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件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不超过30万元,清算后交纳
海事案件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其他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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