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指数 12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发送消息
首页
服务指南
诉讼指南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东莞律师事务所
东莞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东莞律师法律咨询网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东莞市律师事务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
发布日期:2012-07-04

东莞市律师事务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9.非机动车骑车人逆向行驶,或者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在车辆临近时突然转弯行驶,与行人和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0.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酒后驾车标准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1.机动车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跨越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3.机动车驾驶员在设有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交通标志的地方未按规定让行,与享有先行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4.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没有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驾驶员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6.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方机动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前车的; 

17.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变更车道时,未让在其本道内的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8.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或违章驶入禁行道路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违章行为,其他方当事人虽无上述违章行为,但有其他交通违章行为的,由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其他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违章行为,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行人撞了白撞吗?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东莞市律师事务所

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无法确认交通责任,当事人怎么办?东莞市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感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行人等进入高速公路的后果?东莞市律师事务所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东莞市律师事务所

车道中心线(包括隔离带、设施等)两侧所划的车行道边缘线之间的区域,行人或车辆能否通行?东莞市律师事务所

车道中心线(包括隔离带、隔离设施等)两侧所划的车行道边缘线,是为了保证车辆高速行驶的安全和保护道路设施,两条边缘线之间的区域,禁止行人和车辆通行。违者按交通违章论处;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相关标签:东莞市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水平高律师东莞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东莞律师法律咨询网   地址:东莞市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711   邮政编码:523000
联系人:邱平旺   电话:0769-83067839   手机:13600255186   传真:0769-22761100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