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事务所案例:有限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问题案情介绍
东莞律师事务所案例介绍:河南海普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赛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发起人为河南环宇电源股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股权”)及王安保。2003年,海普赛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梁金、丁茗、邹卫平三人加入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50万元。此时公司股权结构为:环宇股权46.3636%、王安保37.2727%、梁金9.8183%、丁茗3.2727%、邹卫平3.2727%。
公司成立后,2002年实现净利润200多万元,2003年实现净利润1800万元。在企业经营业绩不断上升的背景下,公司股东有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而王安保则准备将自己所持股权向其他股东转让。由于公司业绩良好,四位股东都希望更多地认购王安保拟转让的股权,提高自己持股比例。环宇股权因此与梁金、丁茗、邹卫平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04年5月,环宇股权与王安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王安保的股权转让给环宇股权,其后,环宇股权与王安保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增资及修改公司章程事宜,环宇股权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再增加2150万元,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权认购,梁金‘丁茗、邹卫平同意增加公司资本,反对新增资本有环宇股权认购,同时提出王安保与环宇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全体股东对王安保拟转让股权和公司拟增资本应当具有等额的认购权。表决中,全体股东均同意公司增资并对章程中的对应条款予以修改,但就变更公司股东、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权认购及修改公司章程中对应条款,环宇股权、王安保赞成,梁金、丁茗、邹卫平反对。
2004年7月,环宇股权在未经其他股东表决的情况下,依照《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修改了海普赛公司章程,并在工商局变更该公司股东、增加公司资本的登记手续。梁金的股权被稀释到5.5102%,丁茗、邹卫平的股权被稀释到1.8367%。梁金、丁茗、邹卫平不服,诉致法院,要求确认王安保与环宇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变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无效,并要求确认三原告对王安保转让股权和公司新增股权有等额的认购权。
东莞律师事务所案例解析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王安保和环宇股权的转让协议有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因此,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也不需要经过三位股东的同意,但是股东完全可以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装让股权做出限制规定。至于增资问题,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权认购,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该决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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