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南城律师
东莞南城律师案例:转载博文 引发著作权纠纷
东莞南城律师案例介绍:2009年6月17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出租车司机李强在博客“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上,发表了一篇有关东西方文化比较的文章。2009年8月2日,于芬未经李强许可,也未向李强支付报酬,就在自己的博客“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发表《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一文,文中使用了李强博文的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李强认为,于芬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东莞南城律师案例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于芬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在自己的博文中继续使用李强博文内容,在搜狐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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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成为了广大网民维权的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如果事前在博文中注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字样,或者将博客加密,也能大大降低被侵权风险。 同时,一旦发现自己的文章或者影视作品在网上被侵权,被侵权方要在时间对证据进行固定,以避免侵权方把涉嫌侵权的文章删除,从而导致被侵权方不能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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