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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专业律师案例:浙江一公司假冒耐克产品被判赔偿30

    东莞专业律师案例介绍:浙江名扬进出口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扬商业公司)在向海关报关出口产品时因冒用耐克商标而被海关扣留,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将名扬商业公司告上了法庭。75日,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09116日,名扬商业公司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运往菲律宾,经海关查验,该批货物中有168000副太阳镜使用耐克钩(图形)”商标。200941日,名扬商业公司再次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运往哥斯达黎加,经海关查验,该批货物中有3856160双鞋使用“NIKE”商标。

  经耐克公司申请并经海关调查,宁波海关对上述两批侵权货物进行了没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耐克公司以为,其拥有的耐克钩(图形)”“NIKE”商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该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依法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及25类。名扬商业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耐克公司许可,在其申报出口的统一种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耐克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严峻侵犯。

  耐克公司起诉要求名扬公司立刻休止侵权,并在中国商报上公然登报,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法庭上,被告委托律师辩称,海关查处的货物是义乌市一家进出口公司出产,名扬商业公司仅为其代为办理报关手续,对其制造、销售侵权货物等行为均不知情。报关货物名称公司只知道眼镜与鞋子,但是什么商标是不清晰,详细事务是业务员经办。而且相关货物在报关时被宁波海关依法查扣,没有进入市场畅通流畅领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东莞专业律师案例结果:经由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名扬商业公司休止侵权,并赔偿耐克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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