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维权律师
东莞企业维权律师案例: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负担-安信网络申诉托新医药违反出资义务损害赔
东莞企业维权律师案情介绍
安信中医药智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网络)与托新医药科技信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托新医药)于2000年3月29日在北京签订了《合资经营北京中大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约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380000美元,其中,托新医药认缴出资414000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0%,以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出资,安信网络认缴出资966000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0%,以现金出资。各方应在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资公司于2000年6月26日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安信网络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托新医药却一直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且因其不履行出资义务,使得合资公司无法进行年检,北京市工商局于2002年12月30日,将该公司注销,安信网络与托新医药之间的合作关系解除,但安信网络已累计支出达254976968元人民币,加上银行存款利息损失1210000元,初为防止扩大损失已收回的的5500000元外,安信网络损失已达3750000元人民币以上,在处理合资公司被注销事宜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安信网络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托新医药对此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东莞企业维权律师案例解析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首先是构成对其他股东的一种违约,其次是对公司的一种侵权责任,因为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再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公司设立必须制订章程,而出资义务则是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本案中,由于托新医药未按约定履行出资,导致安信网络损失3750000,而且因合营公司被注销,安信网络无法实现盈利目的,因此,托新医药应当承担由于其违反出资义务而给公司和安信网络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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