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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经济律师案例:小区失窃告物业公司赔偿被盗损失败诉

 东莞经济律师案例详情:5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业主董先生家中被盗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被盗损失的物业治理纠纷案。  

200697日,原告董先生放工后,发现其住所位于海淀区新新家园的房屋被盗,经警方初步侦探认定,罪犯于当日下战书35时撬窗入室进行盗窃。原告住所位于该楼1层,入住时曾要求安装防盗窗,但被告物业公司却以小区保安措施完备,不同意业主安装。案发时,小区每楼1名保安的配制变为4栋楼1名保安,楼内报警电话也早已过期未及时更新,甚至到警方进入小区调查时发现,室内红外防盗系统也不能正常使用,小区公共安全监控装置形同虚设,没有案发时记实,给案件侦破造成很大难题。  

 原告以为,海淀区新新家园属于住宅小区,作为小区的治理者,物业公司没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没有履行物业合同的义务,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被盗的1500元美元、8000元人民币及价值3万元的首饰。

 法院经审理以为,董先生主张案发时物业公司将每楼1名保安的配置变更为四栋楼配备1名保安,室内红外防盗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但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万泉新新家园房屋装修治理划定》划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锁阳台、露台,严禁在房间、窗户外侧安装任何物件,该划定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划定,应属有效。同时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物业治理服务中所包括的安全捍卫服务内容为小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并不包括业主住房内的财物保管服务,不能苛求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能够防止一切盗窃案件的发生。业主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在不能安装外部防盗窗的条件下,亦可采取安装内置防盗窗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安装防护措施而导致财产被盗的后果不应由物业公司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曾先后两次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监控器老化,无法有效监控的情况。但业主委员会回函称此事未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暂缓解决。物业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同时,监控录像固然可以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但作为潜入业主家中进行盗窃的侵权人并不必定知晓小区监控设备泛起故障。因此,法院以为监控录像的存在与否与第三人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监控设备不能正常施展作用的后果不应物业公司承担。综上,法院以为董先生主张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合同义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被盗物款诉讼哀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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